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9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株安发〔2018〕5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株洲市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安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株洲市2018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湘西凤凰县“1·1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郴州临武县“1·17” 较大道路施工车辆翻车事故教训,始终保持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确保201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和全省、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稳定,市安委会决定,即日起至4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四看三查两打一奖惩”(“四看”:即看是否全面排查到位、看是否查出问题、看是否治理整顿打击到位、看是否建立了长效机制;“三查”:即责任单位和执法人员普查、企业自查、专家协查;“两打”:即行政执法打击和刑事司法打击;“一奖惩”:即对打非治违有功的予以嘉奖通报表扬,对打击不力的据情依法依规进行事前问责,对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的总要求,结合安全生产打非责任片区网格化实名负责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重点内容
在全市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百日行动”,突出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再生资源回收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问题
1.煤矿方面
(1)严厉打击五类非法违法行为:证照不齐、过期失效非法生产行为;停产整顿煤矿超出批准的作业区域、下井人数、工程煤量、火工产品使用量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技改煤矿以矿养矿违法生产行为;煤矿“五假五超”、“五作假”(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及工作面作假、人员定位作假、安全监控作假、人员登记作假、管理人员签字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资质承包、多头面劳务承包、以包代管违法生产行为。
(2)着力整治五类违规违章行为:系统不完善违规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生产作业等问题;非正规开采违规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巷道式开采、以掘代采、乱采滥挖等问题;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违规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落实、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瓦斯超限不按规定处置及水情不清、探放水措施不落实、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等问题;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生产行为,重点解决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矿领导不按规定带班下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落实、“三违”等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章冒险生产作业行为,重点解决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规定停产整改、违规冒险作业等问题。
(牵头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2.金属非金属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地下矿山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6)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7)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其中市直部门当中,(1)(2)项由市国土局牵头,第(7)项由市环保局牵头,其他项由市安监局牵头)
3.烟花爆竹方面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3)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
4.危险化学品方面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即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粮食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非法加油站取缔由市商务粮食局牵头组织)
5.油气管道方面
(1)存在管道打孔盗油违法行为的;
(2)在输油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之内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等违法行为的;
(3)存在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
(4)油气管道存在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等问题的;
(5)油气管道存在腐蚀、破碎、开裂、变形、老化、跑冒滴漏等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6)油气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配备专业巡线员、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完整档案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6.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 “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非法营运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
7.建筑施工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5)集体土地上非法建设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8.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6)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的,电动车火灾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7)电气火灾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8)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重点是芦淞市场群、合泰及龙泉地区)火灾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消防支队)
9.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他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未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的;
(4)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公安局、市经信委)
10.工贸方面
(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
(3)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9)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林业局,市畜牧畜医水产局,市商务粮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11.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重点突出可能使用“土锅炉”的豆腐房、榨油房、小米酒厂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排查整治);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重点突出老旧小区电梯)、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责任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市质监局,市住建局)
12、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牵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工作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1月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系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把“百日行动”的任务要求传达落实到村组、社区基层单位以及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百日行动”。要组织开展“三查”:即责任单位和执法人员普查、企业自查、专家协查,深化非法生产经营、违法违章行为排查工作。各类企业要严格自查自改,建立排查治理台账,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邀请专家,全面清查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合法合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将排查出的问题分类逐一登记,建档立案,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治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问题,要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到位。
(二)严格执法,集中整治阶段(2月1日—4月20日)
针对全面排查摸底和巡查监控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情况,要严格执法,及时整治到位。重点突出“两打”:即行政执法打击和刑事司法打击,各级各部门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线索,要迅速开展侦查,做到快立、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要把“打非治违”与扫黑除恶、治爆缉枪、反腐倡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打深挖非法违法背后的“保护伞”和黑恶势力,从根本上斩断非法违法的利益链。
(三)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4月20日—4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 “百日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检查分析,及时开展“回头看”,加强督查督办,不断完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 “百日行动”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2,验收通知另行下发),主要开展“四看”,即看是否全面排查到位、看是否查出问题、看是否治理整顿打击到位、看是否建立了长效机制。“百日行动”纳入各地各部门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奖惩。凡是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不力被曝光、被通报、被约谈的,一律予以考核扣分;非法违法事故多发、事故指标超控的,取消评先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署,做好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方案中要对监督管理对象列出清单,同时明确每个监督管理对象对应的检查人员,实行实名负责制,同时市直部门要指导督促县市区部门打击检查到位。检查人员及邀请的相关专家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要制定安全检查表,对表检查,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行全覆盖,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铁腕整治,聚焦隐患整改。县、乡政府要成立专门的“打非”队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对非法违法行为做到露头就打,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县市区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加快建立公安部门驻打非治违职能部门工作联络室,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打非治违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三)及时通报,严格考核奖惩
各县市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情况每10天进行一次调度和通报。各级安委办对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百日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10天对本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安委办“百日行动”执法检查情况(附件1)进行一次通报。“百日行动”结束后,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指导与协调督办作用、有力促进打非治违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嘉奖记功并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单个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事前问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株办〔2017〕58 号)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据情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在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单位责任。各级安委办将各部门贯彻落实“百日行动”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季度、年度考核内容。
(四)综合治理,着力长效。各级各部门要以通过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进一步掌握安全生产实情,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问题,及时发现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促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快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以村(社区)为基本网格,每个网格配备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员,网格管理员主要履行信息员、宣传员的工作任务,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现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在1月30日前将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4月27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28689284(传真);
邮 箱:xtk1843@163.com
附件: 1、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2、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验收表
附件1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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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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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家) (5分) |
排查非法行为(条) (5分) |
排查违法行为(条) (5分) |
排查发现安全隐患 (家处)(5分) |
已经整改安全隐患(处) (5分) |
排查发现重大隐患(处) (5分) |
已经整改重大隐患(处) (10分) |
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家) (5分) |
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处) (5分) |
经济处罚(万元)
(10分)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企业(家) (5分) |
查实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起) (5分) |
提请关闭企业(家) (5分) |
抓捕涉嫌犯罪人员(人) (5分) |
追究刑事责任(人) (5分) |
黑名单 企 业(家) (5分) |
问责领导干部(人)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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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从2月5日起,每隔10天填报一次,均为累计数;
2、按照各单位项目累计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各子项目数量排名第一的单位得满分,按照数量排名情况得分依次递减。
附件2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验收表
序号 |
验收内容 |
评分标准 |
验收情况 |
一 |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排查摸底情况 (30分) |
1、是否组织开展“三查”:即责任单位和执法人员普查、企业自查、专家协查。没有落实扣15分,没有排查出问题的,扣5分; 2、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没有建立台账的,扣10分。 3、对企业自查没有发现而被验收组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每条扣10分(扣分不设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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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工作情况 (40分) |
1、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打击和刑事司法打击的,每处扣10分(扣分不设上限); 2、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每处扣10分(扣分不设上限); 3、企业未按照“一单四制”工作要求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并按时销号的,每条扣10分; 4、1个乡镇(街道)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1个县市区有3个乡镇(街道)存在非法生产,该乡镇(街道)、县市区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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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建立情况(30分) |
1、县市区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加快建立公安部门驻打非治违职能部门工作联络室,没有落实扣10分;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没有落实扣10分; 3、加快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安全网格员查看、报告非法生产情况职能,加强对基打非治违工作的动态监管、源头治理和前端处理。没有落实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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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安监局